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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再审调解

来源:全国再审申诉律师   网址:http://bjzs.viplaw.cn/   时间:2019-07-05 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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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又可称为法院调解、司法调解。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可以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可以有效地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切实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功能,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为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优势,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8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各地法院也把案件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考核指标,对审判人员贯彻落实诉讼调解加以考核。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包括理论界,谈到诉讼调解一般都指一、二审民事案件的调解,少有提及再审案件的调解。从法律规定的设置来看,再审调解不被看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条至五十二条谈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第八十五条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讲的是法院调解的操作程序,且为一审的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规定有调解,这就是前面提到的在理论界鲜有谈到再审调解的原因。直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才明确提出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究竟根本原因有两点,一是调解难度大;二是审判人员迨于调解。而再审案件难于调解又是甚于其自身的以下特点形成的:

(一)再审案件本身一般是案情重大、复杂、疑难,许多往往都是经过了一审、二审后被提起再审立案。

(二)再审案件往往都是诉讼经过了一、二年以上,历史久远,当事人之间矛盾更加尖锐,“积怨已深”。应当说被提起再审的案件基本上都是经过原审的多次调解没有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大,在人民法院判决后,上诉、申诉、信访不断,矛盾愈演愈烈,冲突越来越大。

(三)再审案件在原一、二审的处理中人民法院判决截然不同,让当事人始终觉得自己是有理方,再审中拒绝接受对已方不利的观点,难于调解。

(四)再审案件是疑难案件,应报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判人员迨于调解。

既然再审案件调解难度大,以致立法者在立法设置上,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对再审案件的调解也不过多强调和要求。那么再审案件还有无调解的必要?答案是肯定的。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应当以“三个至上”为指导,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机制,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和谐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同时,如再审都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更易激化矛盾,甚至发生民转刑案件,就更需要在再审中强调调解。

如何搞好民事案件的再审调解,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点粗浅看法。再审调解,依然必须遵守民事调解工作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外,更重要的是要针对再审个案的特点、情节。因此,因事制宜。做到有的放矢。还要有信心和耐心,才能做好再审调解工作。

(一)加强业务知识和其他社会知识的学习,俗话说“功夫在诗外”,只有熟练掌握和运用专业业务知识,才能从复杂、疑难的案件中理清纷繁复杂的各类法律关系,认清案件事实,才能引导当事人分清是非,辨明责任,正确认识自己的责、权、利,做出正确处理。只有多方位,全方面地学习和掌握其他社会知识,才能增加审判人员的视野,丰富法官的社会经验和阅历,提高调解水平,开化和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促成调解。

(二)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强调法官调解的责任。由于再审案件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这就使承办法官有畏难情绪,再加上再审案件都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这就更滋长了承办法官少作或不作调解工作的情绪,往往都是象征地走个调解程序。所以再审案件的调解,首先要强化法官责任,增强法官调解的主动性。

(三)详细查阅原审案卷,了解案情。要注重向原审法官多了解案件背景,没有调解成功的原因等案外的情况,做到事事心中有数,打好调解的底稿,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尤其是原审案件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适用等。此时的调解工作,就要求法官在全面了解掌握当事人案内、案外情况,运用法律知识,在案件性质、责任划分,法律适用上向当事人做好解释,疏通工作。

(四)针对再审案件历时长久,案件事实再也无法查清的情况,要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引导当事人诉讼,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和接受其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后果的法律规定,从而接受调解或服判。

(五)针对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的特点,调解要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通过释明法律,分清责任,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后,再“面对面”开展调解工作。

(六)邀请人大、检察机关参与调解。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再审,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到人大或检察机关反映过、信访过,人大、检察机关都较关心处理结果。换一个角度和位置,当事人相对更加信任。所以对此类案件的调解,要多与人大、检察机关协商、交换个案的认识,邀请其共同参与调解工作,能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我院审理的由检察机关抗诉进入再审的原审原告黄兴涛诉原审被告张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我院在调解中邀请检察机关检察员共同参与调解,并邀请了被告的亲属参加旁听。最终促成了被告亲属主动借钱为被告清偿债务的和调协议,收到了十分良好的效果。

(七)规范司法行为,热忱、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法官在再审案件中,切忌不要有当事人无理取闹,先入为主的思想意识。要平等对待双方,让当事人感到信赖和信服。只有树立了公正的法官形象,当事人才容易接受法官的意见建议。

做好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不是简单适用上述一种方法,而是多种方法,多种措施兼用,更要求法官要具有崇高的服务宗旨意识。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所想,以人为本,做到细心、耐心、真心、贴心,才能让当事人从内心信服,从而主动接受,达成调解协议,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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