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张沙
  • 手机:13810967288
  • 邮箱:zhangsha07@126.com
  • 证号:11101201210620036
  • 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死刑复核> 不适用死刑的特殊情况

不适用死刑的特殊情况

来源:全国再审申诉律师   网址:http://bjzs.viplaw.cn/   时间:2019-07-05 10:07:56

分享到:0

我国是一个适用死刑的国家,但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权的刑罚,因此我国法律在适用死刑时一般比较谨慎。只有罪大恶极的人才适用死刑。

因此我国在适用死刑时一般比较严格,对死刑适用对象范围予以严格限制;

一、对怀孕妇女适用死刑的情况。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但这就有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人工流产的和自然流产的情况,为此特作一说明。

1、在关押期间或在法院审判时作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包括案件起诉到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及法院受理时被告人是怀孕的,准备做人工流产后的都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审判机关不得判处死刑或死缓。

2、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审判时也不适用死刑。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不适用死刑,但如果因另外其他的罪被起诉或交付审判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在被抓时是甲罪,则无论被告人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都不能以甲罪判处被告人死刑,但如果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已作了人工流产后又发现了乙罪,并且乙罪可以判死刑的,则应当判处死刑,不受上述限制。

二、犯罪时未成年的不适用死刑。

这里指犯罪的时候未成年的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在审判的时候不管行为人是否已成年都不适用死刑,也包括死缓。

电话联系

  • 13810967288
  • 13810967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