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张沙
- 手机:13810967288
- 邮箱:zhangsha07@126.com
- 证号:11101201210620036
- 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最高院再审> 高院再审直接改判怎么救济
高院再审直接改判怎么救济
来源:全国再审申诉律师 网址:http://bjzs.viplaw.cn/ 时间:2019-07-05 11:07:32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也可以高最高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